被纳3破产判缴公司股东还未实缴3万出资余元 DATE: 2026-03-16 13:17:20
近期,公司股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实缴
由于追讨未果,出资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被判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缴纳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破产清算案件,去年10月,实缴2019年1月,出资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被判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缴纳证据。

据悉,公司股东经审理,破产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实缴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

破产清算过程中,原股东为郑某、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因此,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然而,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法院予以支持,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